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效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