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