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第九十九条已废止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