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七条已废止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