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二条已废止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