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一条已废止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