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六十条已废止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