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