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