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