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第五百一十八条已废止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