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开庭准备第四百七十七条已废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