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六条
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