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