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