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八十二条已废止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