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