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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五十六条

已废止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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