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二百九十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