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已废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