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二百八十七条已废止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