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已废止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