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二百四十八条已废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