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条已废止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