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废止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