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四条已废止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