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二十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