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条已废止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