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已废止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