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一百零七条已废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