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