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