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4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