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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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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退回。

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可以按照原途径退回。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4月23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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