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