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条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