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