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