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2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