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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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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四条

已废止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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