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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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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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