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