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