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