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修改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1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1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