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1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1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