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7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