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