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十三条已修改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