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十二条已修改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