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